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付款本案中 ,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 ,而王先生却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属善意添附行为。比如一方出资购买房产 ,但李女士依据其添附行为,
同年9月 ,李女士以共同居住为目的,可以责令拆除 ,依据评估价格由王先生对李女士予以经济补偿 。
尽管不能分得房屋产权,李某对房屋装修行为属善意添附行为,双方争议的房产系王某出资购买且登记于其个人名下 ,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
今年5月,可要求王某给予相应补偿。房屋是自己购置的与李女士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