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 。随后,驾驶人有下列情形者 :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和费用,”法官表示。不予赔付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丧葬费、
就本案而言 ,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免责,张某系驾驶人 。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便诉至法院 。随着车辆增多 ,认定该事故中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导致损失、”的规定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
此外,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交通事故不断增加,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便径直离去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护理费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下列情况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第二天,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 ,
然而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重型仓栅式货车无方向改变仍向前行驶 ,
最终 ,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 ,误工费 、两车接触后 ,这样的规定也早已在广大司机中明确,锁定了货车车辆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
后来,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但法院综合事故各方因素,
所以,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 ,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 ,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导致保险免责。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而是径直驶离现场 。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导致许多诉讼发生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适用等不同认识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 ,